2006年5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借款已还清 岂能再催讨
陈卓 姚海波 金海波

  欠的钱还清了怎么还成了被告?原来,那张没有收回的借据成了“证据”。不过,当事人石某通过向岱山检察院申诉,终于讨回了公道。
  2001年7月底,岱山人石某参加了武义县某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项目,由于他当时带去的银行汇票无法在当地周转使用,就向邹某借用了一张12万元的转账支票,并出具了一张借条。
  石某中标后,因没带现金,又向邹某借用了一张3.5万元的转账支票。于是,邹某将这张转账支票交给采购中心作为履约金,并换回原先押在那里的12万元转账支票(等于石某的12万元借款已归还)。几天后,石某将3.5万元还给了邹某。但石某并未收回借条。
  出乎石某意料的是,一年后,邹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石某归还12万元借款,凭的就是那张借条。
  原审法院判决石某归还这12万元。石某不服该判决,向岱山县检察院提起申诉。
  岱山县检察院接案后,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有关材料,从中发现了几份很关键的证据。
  一份是涉嫌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贪污的陈某所作的供述,其与石某关于借款来龙去脉的陈述相互印证。另一份是邹某在检察院的笔录,也印证了陈某的供述。
  检察官由此认为,原审在邹某出具借条、石某又不能及时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,判决邹某胜诉并无不当。但现在有新的证据提供,因此建议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
  前不久,法院再审判决:撤销原判决,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