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的钱还清了怎么还成了被告?原来,那张没有收回的借据成了“证据”。不过,当事人石某通过向岱山检察院申诉,终于讨回了公道。 2001年7月底,岱山人石某参加了武义县某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项目,由于他当时带去的银行汇票无法在当地周转使用,就向邹某借用了一张12万元的转账支票,并出具了一张借条。 石某中标后,因没带现金,又向邹某借用了一张3.5万元的转账支票。于是,邹某将这张转账支票交给采购中心作为履约金,并换回原先押在那里的12万元转账支票(等于石某的12万元借款已归还)。几天后,石某将3.5万元还给了邹某。但石某并未收回借条。 出乎石某意料的是,一年后,邹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石某归还12万元借款,凭的就是那张借条。 原审法院判决石某归还这12万元。石某不服该判决,向岱山县检察院提起申诉。 岱山县检察院接案后,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有关材料,从中发现了几份很关键的证据。 一份是涉嫌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贪污的陈某所作的供述,其与石某关于借款来龙去脉的陈述相互印证。另一份是邹某在检察院的笔录,也印证了陈某的供述。 检察官由此认为,原审在邹某出具借条、石某又不能及时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,判决邹某胜诉并无不当。但现在有新的证据提供,因此建议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 前不久,法院再审判决:撤销原判决,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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